【特刊】法律滤镜下的诗词
小编昨夜偶得一梦,梦到自己身处一个诗词的国度。远近行人,皆以诗词交谈问候,以诗词相询,以诗词作答。小编……小编的内心几乎是崩溃的……唯有“守口如瓶”,“道路以目”……
于是小编就被回炉重造了,和一群半大孩子一起上课。上的课自然也逃不了诗词——上物理课的时候,老师说“坐地日行八万里,巡天遥看一千河”;上地理课的时候,老师说“人间四月芳菲尽,山寺桃花始盛开”;上生物课的时候,老师说“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就连上信息技术课的时候,老师还在说“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
小编不由得想到,如果在这样一个国度里上法律课,会是什么样呢?想想当年浙大光华法学院的刑法学期末试题,难煞多少英雄好汉……
小编这一联想,就颇有种停不下来的意味,本着说出来大家一起乐呵乐呵的心态,将几点有意思的想法浅述一二,遂成此文。
白首之约:婚姻法里的忠诚条款
即使是被戏称为“只有离婚时才会翻开的法律”,《婚姻法》还是承载了立法者对家庭生活的美好愿景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条)。
古诗有云:“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前句讲生死之爱,后句讲白首之约。爱情与婚姻,本就是自然之事,人之常情。现在有一种说法,叫做“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小编却不这样想。
小编以为,婚姻不是束缚与强求,而恰恰是对忠贞不渝最庄严的许诺。如果说爱情里的山盟海誓只不过是口花花,即使他日转头背弃了,也无可指摘;那么婚姻就是愿意为对方去相信自己一次,承君此诺,必守一生。
汉乐府诗《陌上桑》言“使君自有妇,罗敷自有夫”便是这样一种责任的体现。这首诗说的是,使君(汉时太守、刺史的通称)春季出行劝课农桑,于陌上桑林路遇罗敷,罗敷貌美,使君欲邀她同行,罗敷便以此句作为答复。
讲述类似故事的还有流传更广的“还君明珠双泪垂,恨不相逢未嫁时”。这并非是说女主人公与赠珠的公子有了什么私情,恰恰相反,诗人在一开始就明确写道“君知妾有夫,赠妾双明珠”,言语中似有微词,后又写道“知君用心如日月,事夫誓拟同生死”,明白地表现出女主人公对丈夫的情真意切。
通过这两首诗,小编仿佛可以看到两千多年前的古人们对婚姻的回护和坚守:“愿得一心人,白首不相离。”今天,我们把忠诚写进了法律,小编是如此真切地希望,它也写在每一个有情人的心里。
万物有情:无因管理之债
小编当年考的债法,那叫一个感动天感动地,就是感动不了阅卷老师……犹记得最后一道论述题,是让我们分析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
虽然并不十分准确,但普通百姓口中的“见义勇为”与法律语言“无因管理之债”还是有一定的共通之处——“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不过近几年来,地方上纷纷出台鼓励见义勇为条例,也算是对这一法律空白的补充。
说到见义勇为,小编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唱(划掉)吼遍大江南北的《好汉歌》——路见不平一声吼哇!该出手时就出手哇!风风火火闯九州哇!一个侠,一个义,在中华上下五千年的文化里也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诗仙李白就曾作《侠客行》,一句“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引发了小编对侠客的所有幻想。
但真正将行侠仗义写到极致的,还当推石老先生。他在《三侠五义》中所书“真是行侠作义之人,到处随遇而安,非是他务必要拔树搜根,只因见了不平之事,他便放不下,仿佛与自己的事一般,因此才不愧那个‘侠’字”。可谓是侠义二字最好的注解。
在《警世格言》明白写着“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同时,却有这样一些人,只为他人之事,分明与己毫无干系,却尽心竭力,甚而赴汤蹈火,哪怕为此减损自己的利益也在所不惜。怎能不让人感慨“人间有真情,人间有真爱”……
不仅是人,在诗人的笔下,万物皆有灵,为情而助人。有所谓寄言浮云、归鸟致辞,又有“南风知我意,吹梦到西洲”,山川风物,何处不传情?杜牧曾书“蜡烛有心还惜别,替人垂泪到天明”,张泌亦有诗言“多情只有春庭月,犹为离人照落花”,算不算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无因管理呢?
生者如斯:宣告死亡制度
常言道“逝者已矣,生者如斯”,故去的人若是在天有灵,一定也希望看到自己所爱之人平安喜乐。不求如庄子一般鼓盆而歌,但至少背负过往,继续前行。这大概就是宣告死亡制度的社会基础了。
《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乍一看似乎冷漠无情,细想想才觉出此中人情冷暖。
“可怜无定河边骨,犹是春闺梦里人。”如果说宣告失踪制度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那么宣告死亡制度就是为了他的利害关系人而设。一旦死亡宣告作出,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发生作用,活着的人们无需再为一个事实上并不存在的人在法律上受到影响和束缚——但也正因为此,宣告死亡制度更关心利害关系人的真实诉求。倘若他春闺的妻子还做着他归来的梦,谁又能逼着她刻下“未亡人”三个字?法律对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规定了顺序,正是因为看到了这一点:人的感情,是这世上最脆弱又最坚韧的东西。
诗情法语无穷极
还有耳熟能详的《上邪》:山无陵,江水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与君绝。若以契约论,大抵是附条件的合同。
还有曹植所作《君子行》: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不正是回避制度的法理所在?
还有《论语》中的著名文句: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只从字面上讲,是不是也可以看作法不溯及既往的注脚?
若论诗词,实是皓首穷经也不为过。
行文至此,小编还有一言相赠。我们法律人,不仅是要学习运用白纸黑字的条文,也要思考法律的滞后与现实的变通。但更重要的是,我们应当有比常人更远的目光,去看到那些尚未发生的事,那些潜在的忧患,那些未来的无限可能。是故——
生年不满百,常怀千岁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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